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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华注会会计网课辅导班讲得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3-1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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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出售收入、残料等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保险赔偿的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清理净损益的处理

(1)净损失

①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清理的处理净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②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③出售、转让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人为原因)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2)净收益

①固定资产清理完成后的生产经营期间净收益【已丧失使用功能(如:正常报废清理)或因自然灾害等】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

②出售、转让等原因产生的净收益(人为原因)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注:筹建期间的,冲减“管理费用”。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环球网校提供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1、内部转让;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偿转让;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四、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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