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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执业药师网上培训_南京执业药师培训

来源:中华网考试编辑:喜宝发布时间:2018-10-30
南京执业药师网上培训
关于优路

优路教育为北京环球优路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品牌,是一家专注于工程、教师、财经领域辅导培训的综合性教育服务机构。多年来,公司致力于让每一位学员获得更有效、更有价值的学习体验,积极推进职业教育发展革新,融入先进技术研发教学模式,汇聚专业师资打造精致产品,整合社会优质资源搭建人才交流和企业合作平台,为每位学员提供个性化 “一站式”服务,建立了完善的教育和职业循环发展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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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现有2000余名员工,300余名专业师资,120余家分校分布在国内主要大中型城市,并全资拥有北京市海淀区优路培训学校,合作建设环优共济消防职业培训学校。

公司主营工程、教师、财经行业准入类职业(执业)资格认证培训业务,具体项目包括:工程类——建造师、消防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师、BIM工程师、招标师;教师类——教师资格证、教师招聘考试、特岗教师考试;财经类——中级经济师、初/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银行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

近年来,公司创新引进智能科技,创立“直播 录播 面授”的融合教学模式,开设3D仿真教学、VR实景课堂助力学习,以智能题库和学员学习大数据为基础,以核心师资为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化教学服务管理,使全国学员共享优质教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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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执业药师《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

2018年执业西药师《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考试大纲延用2017年的,随着考生们渐渐开始备考,优路教育对考试大纲进行了整理,请广大执业药师考生参考。

大单元

小单元

细目

要点

上篇 药学实践与用药安全

一、执业药师与药学服务

(一)药学服务的基本要求

药学服务的内涵与服务对象

(1)药学服务的重要人群

(2)执业药师与药学服务的关系

(二)药学服务的开展

1.药学服务的能力要求

(1)职业道德

(2)专业知识

(3)专业技能

2.药学服务的内容

(1)主要工作内容

(2)药学服务新进展

二、药品调剂和药品管理

(一)处方

1.处方的种类和结构

(1)处方的结构

(2)处方的种类

2.处方调剂操作规程

处方调剂的具体流程和具体要求

(二)处方审核

1.处方合法性审核

(1)处方规则,确认处方的完整性、判断典型处方的内容正确性,能从处方提供的信息中找出不足

(2)药品通用名

(3)药物分类及通用的药名词干

(4)处方缩写词医学|教育网|整理

2.用药适宜性审核

(1)处方用药与病症诊断的相符性

(2)剂量、用法和疗程的正确性

(3)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4)是否有重复用药现象

(5)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判定

(6)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3.审核结果

对审核结果的判读

(三)处方调配

处方调配的内容

(1)能按照处方的记载正确准备药品

(2)通过通用名、商品名、别名、品牌名来确定药物

(3)识别合适的包装和贮存要求

(4)单剂量调配

(5)用法用量签及特别提示的准备和粘贴

(6)核查与发药

(四)药品管理和供应

1.药品管理

(1)影响药品质量的因素

(2)药品质量验收

(3)药品的贮存与保管

2.需要特殊注意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1)高危药品管理

(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

(3)兴奋剂管

(4)生物制品管理

(5)血液制品管理

(6)医院制剂管理与使用

(五)药学计算

1.给药剂量的计算

(1)药品规格与剂量单位换算

(2)滴速的计算

2.浓度的计算

(1)百分浓度计算

(2)高浓度向低浓度稀释

(3)两种浓度混和的换算

(4)摩尔浓度的换算

(5)等渗浓度的计算

3.抗生素及维生素计量单位的换算

(1)抗生素效价与质量的换算

(2)维生素类药常用单位与质量的换算

4.肠外营养的能量配比计算

糖、脂肪、氨基酸能量配比计算

三、用药教育与安全

(一)药物信息咨询服务

1、用药咨询服务的开展

(1)临床常用信息服务的资料

(2)信息可靠性的判断和利用

(3)咨询服务的的方法

(4)药物信息的管理

2、用药咨询

(1)医师、护士的用药咨询内容和咨询服务

(2)患者、公众的用药咨询内容和咨询服务

(3)药品使用、贮藏、运输、携带等信息咨询与咨询服务

(4)辅料、包材、用药装置对药效和稳定性的影响

(二)用药指导

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药品服用的适宜时间

(2)各种剂型的正确使用

(3)服用药品的特殊提示

(三)疾病健康与管理宣教

1、帮助和促进患者的自我管理

(1)健康生活方式的教育及如何减少危险因素

(2)教育患者,提高用药顺应性

(3)小药盒的使用和用药记录

2、多重用药

多重用药的识别及管理

3、物质滥用与成瘾

酒精、镇痛药、镇咳药等滥用的预防、识别及教育

4、疾病预防和保健

营养、替代医疗相关知识

四、用药安全

(一)药物警戒

药物警戒的开展

(1)药物警戒的信号

(2)药物警戒的工作内容

(二)药品不良反应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

(1)监测的目的和意义

(2)监测的方法

(3)程度分级标准

(4)因果关系评价原则

(5)不良反应报告范围

(6)不良反应报告的填写

(三)药源性疾病

药源性疾病的发生与防治

(1)药源性疾病及诱发因素

(2)常见药源性疾病的发生原因、临床表现及防治

(四)用药错误

1.用药错误的基本知识

(1)用药错误的原因

(2)用药错误的类型

2.用药错误的防范

(1)发现用药错误的方法

(2)不同环节用药错误的防范措施

(3)药师的作用

(五)药品质量缺陷

药品质量缺陷问题的处置

(1)药品质量缺陷问题的识别与分析

(2)药品召回

(六)特殊人群用药

1.妊娠妇女用药

(1)妊娠期药动学特点

(2)药物通过胎盘的影响因素

(3)药物对妊娠期不同阶段胎儿的影响药

(4)物妊娠毒性分级

(5)妊娠期用药原则、孕期保健与咨询

2.哺乳期妇女用药

(1)药物的乳汁分泌

(2)哺乳期的特点和用药对策

3.新生儿用药

(1)新生儿药动学和用药特点

(2)药物对新生儿的不良反应

(3)合理用药原则

(4)剂量计算方法

4.儿童用药

(1)儿科疾病特点

(2)儿童药效学方面的改变

(3)儿童药动学方面的改变

(4)儿童用药的一般原则

(5)剂量计算方法

5.老年人用药

(1)老年人药效学方面的改变

(2)老年人药动学方面的改变

(3)老年人疾病特点

6.肝功能不全患者用药

(1)肝脏疾病对药物作用的影响

(2)肝功能不全患者的给药方案调整

7.肾功能不全患者用药

(1)影响药物肾脏排泄量的因素

(2)肾功能不全患者的给药方案调整

(3)透析对药物的影响,透析患者用药注意事项

8.驾驶员用药

驾驶员应慎用的药物

五、药品的临床评价方法与应用

(一)治疗药物评

1.治疗药物的有效性评价

新药与临床疗效评价

2.治疗药物的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性和内容

3.治疗药物的药物经济学评价

药物经济学在药物评价中的作用

4.治疗药物品种的质量评价

中国药品的质量现状,关注的要点

(二)药物基因组学

药物基因组学在个体化给药中的应用

(1)药物基因组学的临床应用

(2)需要关注的重点药品及其说明书的变化

(三)循证医学与药物治疗

循证医学在药物治疗中的应用

循证医学证据分级和循证医学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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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知识点分析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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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理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誉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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