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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上海可以

来源:中华网考试编辑:坚强发布时间:2019-08-14

上海市2021年入户资格在线测评系统

目前已有5629人参与测试

上海积分落户的执行,遵循择优优先

每年就那几个名额,如何才能排在前面,优先申请上海积分落户?

在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或者在本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的,可以不受申请条件规定的持《上海市居住证》及参保必须累计满7年的限制;

在本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以缩短至5年;

最近连续3年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者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以不受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按照个人在本市直接投资(或者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本市规定标准,或者连续3年聘用本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相关投资和创业人才,可以不受申请条件中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上海户口办理中心>>> 点击测评系统,查看积分情况

居住登记受理菜单

境内来沪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才能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需提供材料:

1.填写《居住证登记表》

2.本人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在沪合法居住证明:

(1)居住证在本人或近亲属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在本人或近亲属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在单位、学校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学校人事或者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4)居住在近亲属自购或者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亲属关系证明。

加分指标及分值参考:

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1、紧缺急需专业:持证人所学专业属于上海市紧缺急需专业目录且工作岗位与所学专业一致的,积30分;

2、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持证人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照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3年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在10人及以上,每纳税10万元人民币或每聘用上海市户籍人员10人积10分,最高100分;

3、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最高分值100分;

4、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持证人在上海市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就业,每满1年积4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

5、远郊重点区域:持证人在上海市重点发展的远郊区域工作并居住,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20分;

6、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持证人为全日制应届高校大学毕业生,积10分;

7、表彰奖励:持证人在上海市工作期间获得的表彰奖励可积分,最高分值110分;

8、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持证人配偶为上海市户籍人员,结婚每满1年积4分,最高分值40分;

>>>来测一测入户分值

留学生归国上海积分落户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见附件1)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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