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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财务职称网络课程听哪个老师好

发布时间:2016-08-1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coff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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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中级财务职称网络课程听哪个老师好?

答:由于对于很多考生来说,《财务管理》的难度非常大,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大部分考生都报名网校辅导班,来帮助学习。选择好的老师毋庸置疑,可以节省时间不走弯路,更大希望的通过考试。那么,哪个财务管理老师讲的好呢?

小编收集了各个网站的评论和数据,为大家推荐这几位老师。

达江老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一级建造师。拥有多年的高校从教经历,现就职于北京某大型上市公司。

授课特点:授课紧扣教材,精准把握考点,风趣幽默,清晰明了,通过通俗易懂的生活化举例、直观的图表演示,使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把枯燥的公式变得萌萌哒,从而让学员快速理解并掌握教材内容,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

达江老师

黄胜老师会计学专业硕士,在中南财经大学用了1年的时间学完了会计学4年制本科的全部专业课程且多门课程成绩优异。通过了注册会计师考试、注册税务师考试,ACCA学员。

授课特点:授课注重总结,富有激情,重点突出,善用图形、表格及手写板演示,惯用简洁的语言,理清纷繁复杂的知识点脉络,深层次推导相关知识点来龙去脉,如同回到了现实课堂。招牌式的微笑足以暖化广大学员的心。

黄胜老师

来自网友们的推荐评论,前方高能请注意!

学员 dreamer2***:黄胜老师的课讲得特别深刻,一直没能明白的问题终于懂了。听课感觉特别爽!老师有强烈的个人魅力!谢谢老师!

学员 owlet2***:刚听完达江老师讲的营运资金管理,感觉很好,简单明了,老师辛苦了!我会好好复习的!

学员 ho***:听了黄胜老师第二章和第六章的财务管理课程,讲得很不错。希望我们一起努力,都考出好成绩。

学员xiaodeng***:不管能不能记住,但只要听了刘艳霞老师的讲课,就会觉得这门课真的没那么难,她的归纳能力,化繁为简的本事可不是一般老师拥有的,作为学生一生中能遇到几个这样的好老师,是一种财富。

学员 XGG137***:超级喜欢听黄胜老师讲的课,相信在黄老师的带领下中级财务管理一定会过的!

学员jgswglz***:课本内容几乎印在脑子里了,而且对重点难点抓得准,分析的透彻,讲课风趣有意思,刘艳霞老师对工作的用心显示了对工作的认真负责的严谨态度。

学员学员 wgy***:刚刚听完达江老师的预习班,感觉老师的思路非常清晰,比较适合有一定财务管理基础的学员来听。下一步继续听达江老师的强化班,为自己加油!

1.股东直接诉讼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董事会、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找董事会还是监事会?(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3)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

【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因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一定情形下,股东可以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列各项中,属于该情形的有(  )。(2015年)

A.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B.股东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C.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遭到拒绝

D.股东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

【答案】CD

【解析】(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监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会。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乙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经理张某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业务发包给不知情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李某是甲公司股东,甲公司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下列关于李某保护甲公司利益和股东整体利益的途径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2012年)

A.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张某

B.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张某

C.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起诉乙公司

D.李某可以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起诉乙公司

【答案】A

【解析】(1)选项A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找监事会;(2)选项CD:乙公司为“不知情”的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

【例题·多选题】刘某是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指示公司会计将资金借贷给一家主要由刘某的儿子投资设立的乙公司,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对此,持有公司股权0.5%的股东王某自行直接向法院对刘某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

A.王某持有公司股权不足1%,不具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

B.王某不能直接提起诉讼,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C.王某应以甲公司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D.王某应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答案】BD

【解析】(1)选项A:有限责任公司没有1%的限定条件;(2)选项B:在非紧急情况下,王某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书面请求;(3)选项CD:王某应以自己(而非公司)的名义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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