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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谦中级会计实务教学视频讲得好吗

发布时间:2022-06-2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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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谦中级会计实务教学视频讲得好吗?高志谦老师口音浑厚也很风趣,基本所有的内容都能听得懂,长投我听的他的,我觉得他总结的也挺好,至少都能听懂。不过听高的课有个问题,就是没得配套的书,直接打印他的讲义又太多了起码上千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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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会计学博士,副教授。数十年来一直从事注会、中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职称辅导工作,“梦想成真”辅导丛书初级会计职称《初级考前一搏》(救命稻草)、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应试指南》《中级会计实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及《中级会计实务》(救命稻草)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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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

2.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注意1】民事行为并不一定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2】与事实行为进行区分。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捡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正确答案】AC

【答案解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选项BD是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分类标准 分类内容 代表行为及注意事项
行为成立需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合同行为
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是否具备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法律行为间的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1)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2)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例题·判断题】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亦当然不能生效;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的效力的丧失。(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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