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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郭建华老师讲课怎么样?郭建华老师讲课不怎么按课本讲,他是把课本上的内容拆分成了若干个知识点,然后逐一进行讲解,需要有一定的基础去听,但是他讲课非常幽默,语速也有点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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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高校副教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梦想成真”辅导丛书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注册会计师《会计应试指南》《会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主编。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培训足迹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被誉为“考点收割机”...
【授课风格】讲课脉络清晰、抑扬顿挫、激情澎湃、慷慨激昂,被称为郭氏调调。
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八章考点:赠与合同
1、(环球网校提供赠与合同)赠与合同的特征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不要式合同。赠与人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2、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
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 | ||
撤销权人 | 赠与人 | 赠与人 |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 |
情形 | 并非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时间限制 |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 |
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4、赠与人的责任
(1)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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