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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实务谁的课程讲得好?我觉得郭建华老师的讲课思路很不错,听他的课程不要加倍,他的语速本来就快,慢慢听可以领会会计学习的逻辑性。另外他讲的内容可以做下笔记。我当时听他的课程每天花2-3个小时,听了3个月,虽然比其他的科目花的时间长很多,但是学了一遍之后感觉效果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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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高校副教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梦想成真”辅导丛书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注册会计师《会计应试指南》《会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主编。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培训足迹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被誉为“考点收割机”...
【授课风格】讲课脉络清晰、抑扬顿挫、激情澎湃、慷慨激昂,被称为郭氏调调。
捐赠收入的核算
(一)捐赠收入的概念
1.在实务中,民间非营利组织既可能作为受赠人,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也可能作为捐赠人,对其他单位或个人作出捐赠。
2.捐赠一般具有以下3个基本特征:
(1)捐赠是无偿地转让资产或者清偿或取消负债,属于非交换交易;
(2)捐赠是自愿地转让资产或者清偿或取消负债,从而将捐赠与纳税、征收罚款等其他非交换交易区分开来;
(3)捐赠交易中资产或劳务的转让不属于所有者的投入或向所有者的分配。
3.判断某项交易是否是捐赠时,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应当将捐赠与受托代理交易等类似交易区分开来;
(2)可能某项交易的一部分属于捐赠交易,另一部分属于其他性质的交易;
(3)应当将政府补助收入与捐赠收入区分开来,分别核算和反映。
4.捐赠收入应当根据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是否设置了限制,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分别进行核算。
(1)如果捐赠人对捐赠资产的使用设置了时间限制或者(和)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限定性捐赠收入;
(2)如果捐赠方对捐赠的使用没有设置时间限制或用途限制,则所确认的相关捐赠收入为非限定性捐赠收入。
【特别提示】
①应当区分捐赠与捐赠承诺
捐赠承诺:是指捐赠现金或其他资产的书面协议或口头约定等。捐赠承诺不满足非交换交易收入的确认条件。
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捐赠承诺,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②民间非营利组织对于其接受的劳务捐赠,不应予以确认,但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二)捐赠收入的核算
1.接受捐赠时,按照应确认的金额
(1)借:现金/银行存款
短期投资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贷:捐赠收入——限定性收入
——非限定性收入
(2)对于接受的附条件捐赠,如果存在需要偿还全部或部分捐赠资产或者相应金额的现时义务时,按照需要偿还的金额(需要返还时,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股东抽逃出资
一、法定情形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4)“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注意】(1)仅适用于“实缴制”的公司,如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
二、对内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只有“协助者”才承担责任,不包括“监事”。
【解释】监事在公司中只是监督职能,不参与具体事务经营,所以客观上不能协助抽逃出资。
举例:股东老侯抽逃出资,有股东老赵协助,董事老钱协助,财务负责人老孙协助,监事老李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该行为,则与老侯承担连带责任的是谁?
【正确答案】赵、钱、孙。
(2)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返还,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3)仅适用于“未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记忆口诀】责任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三、对外(债权人)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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