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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合同变更的特点

发布时间:2016-09-18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m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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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经济师建筑专业备考资料:合同变更的特点

(1)变更合同。合同变更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在原合同的基础上达成新的。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仅不能对合同的另一方产生约束力,反而将构成违约行为。由于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所以,在未达成以前,原合同关系仍然有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强调合同变更在原则上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但并非意味着变更只能由约定产生,而不存在法定的变更事由。在特殊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可以使一方享有法定变更合同的权利。如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享有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但享有请求变更权的人必须实际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且法院或仲裁机构经过审理,确认了变更的请求,合同才能发生变更。任何一方当事人即使享有请求变更的权利,也不得不经诉讼而单方面变更合同。

(2)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关系的局部座化,即合同变更只是对原合同关系的内容做某些修改和补充,而不是对合同内容的全部变更。如果合同内容已经全部发生变化,则实际上已经导致原合同关系的消灭,产生了一个新的合同。如合同标的的变更,由于标的的本身是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属于合同的实质内容。合同禄的的变更,导致合同的权利义务也发生变化。因此,变更标的,实际上已经结束了原合同关系。仅仅是标的的数量、质量、价款发生变化,一般不会影响到合同的实质内容,而是影响到局部内容,所以不会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

(3)产生新的与债权债务相关的内容。当事人在变更合同之后,需要增加新的内容或改变合同的某些内容来履行。实际上,合同变更是指在保留原合同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新的合同关系,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而变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继续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讲,合同变更是使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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