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一)工程监理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组成 | “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附录A和附录B组成。 |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合法、有效,工程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按法定程序订立合同,明确对工程的有关理解和意图,进一步确认合同责任,将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写入专用条件或附录中。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到文字简洁、清晰、严密,以保证意思表达准确 |
(二)工程监理合同履行
监理人的基本义务 |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施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
续表
监理人的基本义务 |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证明资料,抽检进场的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建设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
续表
监理人履行职责 |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监理合同履行职责。包括:处置委托人、施工承包人及有关各方意见和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处理合同变更;调换承包人人员等。此外,还包括提交报告、文件资料管理、使用和保管委托人财产 |
委托人义务 | 告知、提供资料、提供工作条件、授权委托人代表、提出意见或要求、答复、支付酬金 |
违约责任 |
1)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 2)委托人的违约责任。包括: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赔偿;索赔不成立时的费用补偿;逾期支付补偿 |
除外责任 |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因不可抗力原因等 |
开工令签发的条件 |
1)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已完成;(新增)(删除“施工许可证已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2)施工组织设计已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3)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已建立,管理及施工人员已到位,施工机械具备使用条件,主要工程材料已落实; 4)进场道路及水、电、通信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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