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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江潮监理《案例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四)

发布时间:2017-05-16 来源:建工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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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背景:

某工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有A、B、C、D、E、F六家施工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12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单位需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

在2012年10月20日,A、B、C、D、F五家投标单位在下午17:30前将投标文件送达,E单位在次日上午8:00送达。各单位均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在10月20日上午10:25时,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了一份投标价格下降5%的书面说明。

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宣读了A、B、C、D、F五家承包商的名称、投标价格、工期和其他主要内容。

在开标过程中,招标人发现C单位的标袋密封处仅有投标单位公章,没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有4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专家1人,技术专家1人。

招标人委托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经过综合评定,评标委员会确定A单位为中标单位。

问题: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何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是否有效?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何处理,为什么?

4.投标书在哪些情况下可作为废标处理?

5.招标人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问题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考生是否具备工程招标投标相关工程实际的处理能力。

答题要点:

1.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开标时,由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确定。

理由:一般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该项目属一般招标项目。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B单位向招标人递交的书面说明有效。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在开标后,招标人应对C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处理:因为C单位因投标书只有单位公章未有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4.投标书在下列情况下,可作废标处理:

①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②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③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

④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⑤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⑥投标人名称或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⑧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5.招标对E单位的投标书作废标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E单位未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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