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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九章: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发布时间:2016-05-18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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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章知识点五

知识点五: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一)政策性银行

这里所指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政策性银行作为发行体,天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应包括发行数量、期限安排、发行方式等内容,如需调整,应及时报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二)商业银行

审核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

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4.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

5.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6.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7.其他

(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

2.具有从事金融债券发行的合格专业人员;

3.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

4.财务公司已发行、尚未兑付的金融债券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0%,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

5.设立1年以上,申请前1年利润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6.申请前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拨备充足。

7.申请前1年,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8.无不能到期支付债务;

9.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10.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四)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

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五)其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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