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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知识点:商业关系

发布时间:2016-06-20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feim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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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为了方便大家复习,正保会计网校学员在论坛中分享了注会《审计》的知识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祝大家备考愉快,梦想成真!

知识点:商业关系

(一)商业关系及防范措施

1.所员主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开办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共同经营);

2.按,将事务所产品或服务与客户产品或服务结合在一起,并以双方名义捆绑销售;

3.按,事务所销售或推广客户产品或服务,或者客户销售或推广会计师事务所产品或服务(相互推销)。

针对所、员、主商业关系的不同防范措施:

1.所不得介入商业关系;如存在此类关系,应终止。

2.员涉及此类商业关系,应其调离审计项目组。

3.主存在此类商业关系,不利影响严重时采取防范措施。

例如,某事务所通过与另一家投资银行共同组成服务团队的形式,向潜在客户提供审计、公司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专业服务,被视为商业关系,当该投资银行同时为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客户时,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介入此类商业关系。

(二)与客户或利益相关者在股东人数有限实体中拥有利益

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不产生不利影响:

1.商业关系对于所员主及审计客户均不重要;

2.经济利益对一个或几个投资者并不重大;

3.经济利益不能使一个或几个投资者控制该实体(否则,该实体可能成为控制者制约所员主的砝码。在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更容易出现控制者。不制约)。

(三)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

如按正常商业程序公平交易,通常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如交易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可能因自身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此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评价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1.取消交易或降低交易规模;

2.将相关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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