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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直投基金要求

发布时间:2016-08-1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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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证券中介机构

知识点十三:直投基金要求

1.直接基金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方案可行,结构设计合理,各方主体责任清晰明确。

2.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方式筹集,筹集对象限于机构投资者且不得超过五十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方式筹集资金。

3.直投子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理确定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基于了解的情况,按照投资者筛选标准和程序,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4.第三方托管。

5.直投基金不得负债经营,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6.直投基金的投资方向不得违背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7.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8.建立健全直投基金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投资风险。

9.直投子公司由下设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应当持有该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股权或者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10.直投子公司可以按照市场惯例依法建立其管理团队的跟投机制,证券公司应当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11.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管理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不得对直投基金或者基金出资人提供担保,或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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