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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会计学习班哪家好

发布时间:2016-04-2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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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校名师】

徐经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UCR)高级研究学者。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主讲《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等课程。主要研究领域有会计理论与方法、国际会计协调、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等。课程讲解精辟透彻,高屋建瓴。善于启迪思路,剖析背景,从源头上讲解准则制定的初衷。在让学员茅塞顿开的同时,进一步感受会计学的奇思妙想,从而激发起浓厚的学习兴趣,也让我们深深地体会“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真谛,于无形中彰显大师级气质与魅力。

徐经长

所授课程:注册会计师《会计》,高级会计师《高级会计实务》

吴福喜: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浙江拾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第一名。2003年开始潜心研究会计类考试辅导,经验丰富。课堂上,他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生动诙谐贴切生活的小案例不仅活跃了课堂氛围,同时让学员迅速夯实了专业基础,并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面对基础薄弱的初学者,他精雕细琢,巧妙演绎,为枯燥乏味的会计理论涂上缤纷颜色,使高深晦涩的会计知识,变得通俗易懂,让学员在浩瀚的会计知识海洋中从容游弋。

吴福喜

所授课程: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职称移动真题班《中级会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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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很多基层行普遍面临着设定抵押的财产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先行查封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55条的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但在抵押人(借款人)对外负债较多的情况下,抵押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多轮查封,虽然抵押物被先行查封对抵押权人(基层行)的优先受偿权不会造成实质不利影响,但会使抵押权人丧失对抵押物的优先处置权,增加抵押物的处置时间及成本,最终影响到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如果借款人(抵押人)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先刑事后民事”的司法实践,则基层行实现抵押权的难度更大、耗时更长。

  根据《物权法》第170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规定,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不会因抵押物被查封而导致优先受偿权丧失,但应当注意,最高额抵押中抵押物被查封以后,后续发放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得规定(试行)》第40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所以,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可依据相关法律作出抵押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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