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会计培训班怎么样 > 会计培训班哪里有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会计培训班哪里有

发布时间:2016-05-29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首期会计培训班哪里有,正保会计网校的会计培训就不错,网校开通有试听入口,可以去体验一下。网校课程试听入口>>

著名调查机构赛迪信息CCID最新调查报告显示:正保会计网校的市场占有率高达74.74%,无论是招生规模、营收水平,还是网站质量,均在同类网站中遥遥领先!在正保会计网校,学员自听课权限开通之日起,可根据个人喜好,随意选听同科目下多位名师精彩课程!

【网校名师】

吴福喜老师:副教授,硕士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浙江拾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全国高校微课教学比赛一等奖第一名。2003年开始潜心研究会计类考试辅导,经验丰富。课堂上,他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生动诙谐贴切生活的小案例不仅活跃了课堂氛围,同时让学员迅速夯实了专业基础,并达到了事半功倍的学习效果。面对基础薄弱的初学者,他精雕细琢,巧妙演绎,为枯燥乏味的会计理论涂上缤纷颜色,使高深晦涩的会计知识,变得通俗易懂,让学员在浩瀚的会计知识海洋中从容游弋。

吴福喜

所授课程:初级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中级会计职称移动真题班《中级会计实务》

赵俊峰老师: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律培训专家,长期从事职称、注会经济法、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工作,理论功底深厚扎实。赵老师长期钻研经济法之实战规律,以“有所选择,有所放弃”为经济法之复习方略;其长期穿梭于经济法法条之中,多年锤炼终得经济法之精要,将最精炼的知识点总结归纳给学员,让记忆从此有章可循;在网络课堂上,赵老师严谨而不失幽默,老练而不失活力,讲解深入浅出,擅长化繁为简,为学员理清知识脉络、突破难点、指点迷津,让学员在轻松中迅速拿下经济法,赢得了学员们的广泛赞誉!

赵俊峰

所授课程: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税务师移动班《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扩展阅读:

会计网校哪个好:https://kaoshi.china.com/wangxiao/kuaiji/

 

合同转让的效力

很多人不知道合同转让之后会有什么效力,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以帮助大家理解,帮助大家尽量防止上当受骗,损害到自己的利益。

  1、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

  对内效力是指债权转让在转让双方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权由让与人转让给受让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受让人将作为 新债权人成为权利的主体;转让人则将脱离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权利转让,则受让人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权人。

  (2)在转让合同权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违约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将随主权利的移转而发生移转,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3)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

  2、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对外效力是指合同权利转让对债务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为:

  (1)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仍然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不构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让人损害的,债务人负损害赔偿。原债权人接受履行的事实则构成不当得利, 受让人和债务人均可请求其返还。

  (2)债务人负有向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

  (3)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根据《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权利不得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这种类型主要有: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以选定债权人为基础发生的合同权利,如某个特定演员的演出活动;属于从权利的债权,如保证合同等。

  (2)按照当事人的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债权。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债权转让,不以征得债务人的同意为要件。债权人转让权利,只要与受让人达成一致,合同即生效。但是债权转让的效力要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则以通知债务人为必要。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而且通知一旦到达债务人,除非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

上一篇:远程会计辅导哪家好

下一篇:福建会计网上培训哪家好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