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校排名 > 会计培训班怎么样 > 河北会计考证培训哪个好

直播课程
正保会计网校

河北会计考证培训哪个好

发布时间:2016-11-04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新人优惠券+免费课程赠送

要说河北会计考证培训哪个好,正保会计网校和环球网校算是目前会计行业的佼佼者,他们凭借雄厚的师资力量、领先的课件制作技术、严谨的教学作风、优秀的辅导效果、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受到广大学员的一致好评。选培训很多时候还是要看老师,跟对老师,则事半功倍。下面简单推荐了解一下网校与名师:

会计培训

一、正保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五位一体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受到学员的认可!正保会计网校入口>>

大牌师资:赵玉宝、徐经长、郭建华、杨闻萍、侯永斌、叶青、吴福喜、高志谦、李斌、达江、苏苏等

网校优势:十六年辅导经验、权威师资团队、卓越培训效果、学成比例屡创新高。

二.环球网校

国内规模最大的职业教育在线网校,提供上百种考试的在线辅导。环球网校入口>>

大牌师资:刘艳霞、李娟、郭阜平、侯凤霞、周平、周雁凤、于彩凤、赵照、黄建军、赵俊峰等

网校优势:雄厚的师资力量、丰富的课程资源、完善的培训服务、高效的学习平台、灵活的学习方式、优质的客户服务、齐备的图书资料。

《注册会计师》推荐听徐经长老师的课程,徐经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香港城市大学访问学者;美国加州大学(UCR)高级研究学者。兼任多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财务顾问。主讲《财务会计学》、《高级会计学》等课程。主要研究领域有会计理论与方法、国际会计协调、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等。课程讲解精辟透彻,高屋建瓴。善于启迪思路,剖析背景,从源头上讲解准则制定的初衷。在让学员茅塞顿开的同时,进一步感受会计学的奇思妙想,从而激发起浓厚的学习兴趣,也让我们深深地体会“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的真谛,于无形中彰显大师级气质与魅力。立即试听>>

《中级会计职称》推荐听赵俊峰老师的课程,赵俊峰老师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律培训专家,长期从事职称、注会经济法、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工作,理论功底深厚扎实。赵老师长期钻研经济法之实战规律,以“有所选择,有所放弃”为经济法之复习方略;其长期穿梭于经济法法条之中,多年锤炼终得经济法之精要,将最精炼的知识点总结归纳给学员,让记忆从此有章可循;在网络课堂上,赵老师严谨而不失幽默,老练而不失活力,讲解深入浅出,擅长化繁为简,为学员理清知识脉络、突破难点、指点迷津,让学员在轻松中迅速拿下经济法,赢得了学员们的广泛赞誉!立即试听>>

《会计从业资格》推荐听赵玉宝老师的课程,赵玉宝老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会计专业,会计师,企业会计实务培训老师,京城著名会计从业、职称考试辅导专家,曾多年参与职称考试阅卷工作,深谙会计考试重难点和学习技巧。立即试听>>

以上是会计培训的网校推荐,建议大家在选择时,可以花点时间认真去试听一下网校的课程,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重要的。最后,祝所有会计学员学习愉快,一次通过考试!

编辑推荐:

会计网校哪个好:https://kaoshi.china.com/wangxiao/kuaiji/

会计网校排名:https://kaoshi.china.com/wangxiao/szacc/857271.htm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等情况,以致可能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要求对方提供充分的担保,在对方未提供担保也未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履行。

  怎么行使不安抗辩权

  从传统民法体系建立时起, 不安抗辩权制度就已存在,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如《德国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契约双方的当事人的一方应向他方当事人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状况于契约订立后显形减少,有危及对待给付的请求权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履行自己负担的给付。”《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定:“若买卖后,买受人陷于商事上或非商人的破产状况,以致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在出卖人曾同意于一定期间后支付价金的情形,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买受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者不在此限。”此外,瑞士、意大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不安抗辩权也均有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原《技术合同法》并未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此条对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实践,我国于1999年3月颁布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上一篇:北京会计短期培训哪个好

下一篇:天津会计视频培训哪个好

相关阅读

老师推荐

扩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