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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监理工程师培训哪里好

发布时间:2020-12-24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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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必备考点: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施工准备阶段的合同管理

1.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项目通常由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负责,在工程准备阶段应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纸经工程师审核签认后,在合同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给承包人。

2.按规定,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供应承包人图纸,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不论是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还是承包人负责设计的图纸,都须经过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才可以使用。

4.工程对承包人设计的图纸审核签认后,仍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设计责任。

5.承包人的工程进度计划经工程师予以认可的主要目的,是作为发包人和工程师依据计划进行协调和对施工进度控制的依据。

6.施工前合同双方应做好的准备工作

为了施工的顺利展开,施工前合同双方应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发包人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开通施工现场公共道路;承包人做好施工人员和设备的调配工作;工程师做好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做好设计单位的协调工作;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7.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未予以答复,则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9.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10.施工合同范本的通用条件规定,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工,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11.发包人控制工程分包的基本原则是主体工程的施工任务不允许分包,主要工程量必须由承包人完成。

12.经过发包人同意的分包工程,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需要提请工程师同意。

13.按规定,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分包人完成施工任务的报酬只能依据分包合同 由承包人支付。

14.合同约定有工程预付款的,其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15.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款时,承包人可以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16.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要求预付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时,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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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的风险及法律责任:

根据一般的理解和建筑行业的运作习惯,工程质量问题可以分为工程质量缺陷和工程质量事故。这里主要讲工程质量缺陷。从广义上说,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程度不一的工程质量缺陷,缺陷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即构成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去年颁布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由此可见,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存在危及居住安全的不合理因素,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合同的约定。

一、建筑工程交付后质量责任的不同阶段

我国建筑法第60条明确的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等项目;保险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的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该条法律确定了我国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法律制度,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保证使用,其余部位在最低保修年限内保证使用,但保证使用的责任局限在施工方。 《建筑法》第80条规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该法律规定,确立了我国建设工程损害赔偿期的法律制度,即在整个合理使用期内,因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的,责任者均应赔偿的法律制度,且责任者未限定在施工方。由此可见,我国的建设工程法律框架设定的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质量责任主要分两个阶段,一是工程质量保修期,二是损害赔偿责任期。

(一)建筑保修期内的质量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第一个质量责任期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保修书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候责任等。质量保修期的责任主要落在施工方。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保修阶段的质量责任,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在保修期内,只要发现质量瑕疵,不管有无规定,施工方均有义务进行修复,如果造成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质量瑕疵不是施工方造成的,施工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可以向责任方追偿。

同样是建筑物竣工交付后的第一个质量责任期,(环球网校监理工程师频道为您整理)各国法律制度下的质量保修期的替代名称也是各种各样的,且期限也各不相同。

法国称之为“正式完工期限”,“期限”为自交付之日起1年;比利时称之为“保证期”,通常为1年,结束时即为最终交付。英国的JCT合同条款从工程实际交付至最后完我的期限称为“缺陷责任期。”

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明确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水排水管、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屋建筑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同时,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其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还规定了”不属于保修范围“的内容:①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②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综上所述,对整个合理使用寿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的主要部位和非主要部位的不同情况,对保修期所作的不同规定,并且对各项工程的具体保修年限的具体设定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做法是我国立法的一种创新,有效地保护了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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