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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制度
1.3.7物权制度(1050P21)★★
1.3.7.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种类 |
客体 |
特点 |
主要代表权利 |
所有权 |
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利 |
(自物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
|
用益物权 |
动产、不动产 |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
担保物权 |
动产、不动产、权利 |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
注意:以上物权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因此,一物之上可能有多种不相互冲突的物权属性
1.3.7.2抵押权(1051P21)
1、抵押权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可以流通的,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流通)。
2、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抵押权=抵押合同+登记),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施工单位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人)。
3、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债务人可以将现有、将有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打包抵押,届抵押权行使时确定具体抵押财产(也称浮动抵押)。
抵押权行使的时间: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或撤销、约定情形出现、严重威胁债权的其他情况。
4、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在先关系效力优先。
5、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变更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抵押财产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财产范围内免责,另有约定除外(体现主债务人的责任优先的公平原则和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有多个抵押权人的,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数额或者顺序,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6、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人未能履行所担保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条件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折价、变卖(没有拍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先押地,后盖楼,一起卖,分别算)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7、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如在6○1中,折价金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
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
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1.3.7.3质权(1052 P22)
1、质权概念: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了解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的含义。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自交付(有凭证能交付的交付,如:提单、汇票等)或者登记(无凭证或者不能交付的,如:股票、专利权、商标权等)时设立。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
义务 |
可以放弃质权。若放弃的质权是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责;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1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2不得擅自转质,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若是○1○2情况外的质物毁损,就不要赔偿) |
3、出质人的权利
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1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2造成损害,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3.7.4留置权(1053 P23)
1、留置的概念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应依据同一合同关系,企业间除外),并有权折变拍优先受偿。留置权人(留置别人的财产)、留置人(财产被留置)、留置物(留 置财产)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先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或质权
3、留置权的实现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应给予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鲜活宜腐物除外。折变价格参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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