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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各科培训视频谁讲的好

发布时间:2023-05-24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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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各科培训视频谁讲的好?小编主要推荐张君、宿吉南的课,如果不喜欢老师讲课风格的,小编推荐以下老师其他优秀老师推荐

【二建法规老师】安国庆、陈洁

陈洁:

国家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工程类、司法类考试的辅导教学工作,是当前建造师培训课程中人气颇高、倍受考生欢迎的新生代讲师。讲义重点突出,知识点表格化利于记忆;上课节奏紧凑,不拖泥带水,强调知识点,更关注方法论,巧妙的把通过考试变得实实在在,轻松愉快,深受广大学员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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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庆:

安国庆课程篇幅虽长,可全是干货,基本上能包揽所有往年真题所涉及的内容,很是面面俱到。如果你的基础薄弱,可以跟着开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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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管理老师】张君、宿吉南

张君:

张君老师对管理科目有着很深刻的研究,特别是对历年真题,"修为"可说是以至"臻境"。可以熟练的运用各种图标来帮你理解知识点,还能通过前后分析对比来辅助你记忆。不过做题这件事还是要自己亲自来才行。虽然200道必做题的难度较高,但只要自己亲手做一遍并将其中的知识点全都弄清,那么效果还是会相当明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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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吉南:

建造师培训讲师,国家注册一二级建造师。具有多年的施工现场经验,从事建造师培训以来,讲课风格独特,风趣幽默,思路清晰、逻辑性强、直击考点、命题点,其编写的《猛龙过江》更是深受学员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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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市政老师】李莹、郭中宽

李莹:

教学很有技巧,说课不仅又细又连贯,还能做得一手形象生动的PPT,即便是刚入门的同学,也能很容易地听进去。更重要的是,李莹老师的实际经验也很丰富,会围绕知识点补充不少书上没有的内容,可以说是一轮复习的首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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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中宽:

国家注册一级建造师(建筑、市政)、二级建造师(建筑)、一级造价师(土建),工程师,有大型国企十年工程类相关工作经验,施工现场工作经验丰富。对于执业资格类考试备考有独到的理解和心得,善于总结知识点、考点、重难点,提高学员的应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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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建筑老师】潘晓宇、周超

潘晓宇:

别看这位老师年纪轻,说起课来真是十分务实,听她的课丝毫不会让人感到枯燥。潘晓宇老师对内容的梳理十分到位,不仅会结合最近的出题趋势,还能和其他几门公共课相连系,全方位帮你找到复习重点和方向。只要听一次课,准能激起你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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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超:

建筑工程一级建造师,室内外设计师,PMP项目管理师。《口袋里的建造师》、《建造师真的很简单》的作者。被称为"最年轻的建造师讲师"。 曾从事多年监理工作,担任过项目经理,专注于建筑工程实务,以其独特的拆分方法和思维导图方式授课,切合建筑实务考试的特点,最大程度的兼顾到各层次的备考人员,深受考生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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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公路老师】朱娟婷、吴 然

朱娟婷:

从事多年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培训工作,已获得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培训工作,讲课富于激情、深入透彻,擅长图形解决问题、直观明了,化复杂于无形、触类旁通,善于归纳总结便于记忆复习,深受广大学员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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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然:

吴然老师的现场经验很足,语言表达能力也很强,就是面授课上的废话会有点多,可能会让部分不喜欢这种风格的同学觉得有点浪费时间。不过他在网络精讲课上基本不怎么讲那些过激的话,水平还是可圈可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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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机电老师】彭磊、苏婷

彭磊:

全国注册建造师、某校讲师,一二级建造师解码必考点教辅编委,拥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多年以来在多家网络培训机构及面授机构合作授课。熟悉有关课程的考试重难点以及命题规律和趋势,对课本善于体系化总结:大到技术部分重新归类,小到技术部分与管理部分的常见结合形式,有独到的见解。授课善于结合工科本质,从原理结合现场实物图片进行阐述讲解,更助于学员理解吸收。教学方法有利于考生理解和掌握,并对解题方法及思路有独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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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婷:

苏婷老师的风格就比较简洁,重点比较突出,而且课件图文并茂,加上一些讲解上的扩展延伸,很容易让人理解记忆。如果你赶时间,那么这种听课时间短的课程肯定是最适合的!她的冲刺班和点题班也还不错,就是基础班的管理部分讲得不如技术部分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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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工程法规》章节要点及习题:物权法

【章节重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抵押权

  1、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2、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3、在建工程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4、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5、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承租人:

  (1)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

  6、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7、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注意: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

  撤销权: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建设用地抵押:新增建筑物不是抵押财产,但应一并处分,新增建筑物价款抵押权人不能优先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时间:主债权诉讼时间内。

  (二)质权

  1、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放弃质权

  义务: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

  3、出质人的权利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注意: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三)留置权

  1、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

  2、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例外:企业之间留置。

  3、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孳息。

  4、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5、留置权的实现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

  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

  注意: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登记生效,(注意:国家所有权不登记)

  (2)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

  (3)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2、动产交付

  (1)动产自交付生效

  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

  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

  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1)设立范围: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设立方式:出让;划拨。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3、了解物权的保护

  (l)请求确认权利

  (2)请求排除妨碍

  (3)请求恢复原状

  (4)请求返还原物

  (5)请求消除危险

  (6)请求损失赔偿

  注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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