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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会战略与战略管理哪个老师讲得好

发布时间:2018-05-22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Luc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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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KWZJYFGZ对杭建平老师评价:今年初次报考战略和税法,没想到一次通过了,战略66分,税法76分,非常感谢叶青老师和杭建平老师的讲解,让我事半功倍,让我有了继续考下去的信心!

学员wujihanyu对杭建平老师评价:非常感谢叶青老师、游文丽老师和杭建平老师,作为非会计专业的妈妈级考生,通过了税法、经济法和公司战略三门。今年又报了剩下的三门,希望借助正保会计网校老师们的精彩讲解,通过专业阶段考试,加油,以此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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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第三章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

(环球网校提供按份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个人份额)根据《物权法》第101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一、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1、内部转让;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2、无偿转让;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同等条件

《物权法》第101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三、行使期间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1)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

(2)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的,为15日;

(3)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15日;

(4)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四、数人主张优先购买的处理

两个以上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且协商不成时,请求按照转让时各自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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