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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华老师讲的好吗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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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华老师讲的好吗?老郭讲的真得不错,他讲课较深,例题比考试难度稍深,适合有点理论基础的,对会计完全没概念的最好先预习再听他讲。没基础又懒得看书的可以先听高志谦,高志谦基础理论讲的非常细致到位但对考试来说深度讲的不够例题太简单。这两人搭配起来要过会计这门真的很容易根本不用看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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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简介】高校副教授,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职称、资产评估师考前辅导专家,“梦想成真”辅导丛书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经典题解》、注册会计师《会计应试指南》《会计最后冲刺8套模拟试卷》主编。从事财会相关考试培训数十年,培训足迹遍布祖国的大江南北。被誉为“考点收割机”...

【授课风格】讲课脉络清晰、抑扬顿挫、激情澎湃、慷慨激昂,被称为郭氏调调。

狭义的无权代理

(环球网校提供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形:

(1)没有代理权;

(2)超越代理权;

(3)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1、合同的效力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而非无效合同)。

2、本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

(1)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一旦本人拒绝追认,无权代理行为就确定地转化为无效民事行为,由各方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法律责任。

3、相对人

(1)相对人的催告权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催告在性质上属于意思通知行为,不属于形成权。无论相对人是否善意,均可行使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作出的意思表示。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撤销权的行使有两个条件:(1)只有“善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2)撤销权的行使必须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果被代理人已经行使了追认权,则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善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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