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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华中级会计职称网课视频怎么样

发布时间:2023-06-13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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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华中级会计职称网课视频怎么样?我觉得郭建华老师的讲课思路很不错,听他的课程不要加倍,他的语速本来就快,慢慢听可以领会会计学习的逻辑性。另外他讲的内容可以做下笔记。我当时听他的课程每天花2-3个小时,听了3个月,虽然比其他的科目花的时间长很多,但是学了一遍之后感觉效果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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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风格】讲课脉络清晰、抑扬顿挫、激情澎湃、慷慨激昂,被称为郭氏调调。

无须退回的初始费

(一)如果该初始费与合同中已承诺的某项商品相关,企业应判断其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

1.该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在转让该相关商品时按照分摊至该商品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2.该商品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企业应在包含该商品的单项履约义务履行时,按照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

(二)如果该笔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与合同中承诺的商品不相关,该初始费应当作为未来将转让商品的预收款,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

为开展初始活动而收取的初始费:

企业收取了无须退回的初始费且为履行合同应开展初始活动,但这些活动本身并没有向客户转让已承诺的商品的,该初始费与未来将转让的已承诺商品相关,应当在未来转让该商品时确认为收入,企业在确定履约进度时不应考虑这些初始活动;企业为该初始活动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计入当期损益。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高频考点: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注意1】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发行政府债券,出让土地使用权,投资设立企业)

【注意2】“企业内部组织”(分公司、分厂、车间),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注意3】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记忆提示】“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注意4】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地位“不平等”。

【注意5】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

A.政府

B.各类企业

C.非营利组织

D.外国人

【正确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的范围。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1.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制权

(1)宏观调控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立法权、执法权)

包括内容: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

【记忆提示】对应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

2.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

(1)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横向对策权

例如:双11电商大战

(2)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纵向对策权

例如: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

【考题·判断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的行为。(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市场规制立法。市场规制行为,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就属于行使市场规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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