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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
本节大纲要求:
(一)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征税主体、纳税主体
(三)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本节具体内容: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熟悉)
(一)概念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学说:
权力关系说:纳税人对国家课税权的服从关系
国家在课税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
债务关系说: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以国家为债权人设定的债
(二)特点:掌握4点
1、 主体一方只能是国家。
2、 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消灭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3、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税法作为一种义务性法规,其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国家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的义务;
4、 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缴纳税款,就意味着将自己拥有或支配的一部分财物,无偿交给国家,国家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