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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时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强调的是先买后卖)
(3)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注】
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要代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收取一些资金或费用,如代市政府收取的市政费、代邮政部门收取邮政通讯配套费等,均应当全部作为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二,单位将不动产赠与他人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营业额(注意核定顺序)
第三,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