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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服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教材收录的是增值税1政策)。
报关进口货物的纳税人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报关进口单位。
代理进口的,以海关完税凭证(专用缴款书)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提示】“境内”的含义:货物——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劳务——发生地在境内;服务——提供方或接受方在境内。
(3)合并纳税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