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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理
1.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4.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5.受理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6.决定不予受理
(1)复议机关对没有管辖权案件的处理
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申请人的选择
①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
②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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