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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征税主体:税务机关是获得授权成为法律意义的主要征税主体。
税务机关行使的征税权是国家法律授予的,是国家行政权力的组成部分,具有强制力,并非仅仅是一种权利资格。这种权力不能由行使机关自由放弃或转让,并且极具程序性。
1、税务机关职权
(1)税务管理权
(2)税收征收权
(3)税收检查权
(4)税务违法处理权
(5)税收行政立法权
(6)代位权和撤销权
2、税务机关的职责(7方面,见教材19页)
(二)纳税主体: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1)按纳税主体在民法中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
(2)根据征税权行使范围不同,可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
不同种类的纳税主体,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不尽相同。
(三)其他税务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银行、工商、公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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