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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绪才

银行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及诉讼执行技能提升

张绪才 / 山东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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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部分 银行业务经营风险概述

一、银行业务经营风险类型——技术风险、监管风险、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与法律责任——民事损失、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2、法律风险的特点

3、法律风险为何转化为损失?

二、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的本质是合同法律风险,因此要打破条线分割,系统防范风险。——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储蓄合同、理财服务合同等

三、合同的流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完成,可现实呢?……

思考:信贷业务**大的风险——贷款为何收不回? (先引出问题,后面解析)

1、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2、为什么会发生诉讼?——有哪些清收方式?效果如何?

3、诉讼能打赢官司吗?有哪些风险因素?——合同效力、有无证据和证据效力、诉讼时效和担保期间等。

4、打赢官司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有无财产可供执行?能否执行?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四、银行业务经营中合同关系的法律风险点

1、合同的签订、成立和效力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3、合同的履行

4、合同权利的救济

五、银行业务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

第二部分 银行业务经营流程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法律法规与业务经营相融合

合同环节与业务流程相对应,体系化地学习,明确在哪个环节要防范哪些风险

一、合同的签订、成立和效力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合同效力的风险防范(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和九民纪要)

案例分析:某银行接受越权担保是否构成“善意”?能否胜诉?

(二)银行构成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银行虚假承诺“续贷”,“过桥”方资金损失谁赔?

(三)委托代理中的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保证人脱保为哪般?授权委托存风险!

(四)预告抵押登记与正式抵押登记的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预告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吗?

(五)抵押与质押担保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效力风险——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变现的可行性

1、抵押物和质押物(权利)的范围及设立规则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致脱保,贷款难收成损失

案例分析:骗子拿“空罐”做质押,银行被骗贷600万元

案例分析:银行未尽职审查担保物真实性,是否担责?

案例分析:私营医院、学校、幼儿园的财产能设定抵押吗?

(六)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及司法审判规则

案例分析:银行私自划扣储户资金抹账,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蹊跷存款惹乌龙 银行监控寻真相

(七)私自揽存谁担责?——合同主体与表见代理

案例分析: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

(一)“借新还旧”业务中抵押未重新登记的担保效力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二)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冲突规则

案例分析:权利冲突,狭路相逢勇者胜?

(三)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规则与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3、本案中为何会出现租赁在先的情况?

4、该银行的抵押物能否顺利处置变现?

5、银行不认可租赁事实,如何推翻?本案能否推翻?

6、银行如何防范抵押与租赁权利冲突的风险?

(1)抵押时不存在租赁的,如何防范?

(2)抵押时已有租赁的,如何防范?

(3)抵押后对外租赁的,如何处置?——用途风险、价值评估、防范措施

7、第三人主张抵押权所有权怎么办?—善意抵押权运用策略

注:在此给出具体的防范方法,提前约定!

(四)质押权与债权转让的冲突规则与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应收账款质押后债权转让,质权能否实现?

(五)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的规则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抵押物转让改变用途,银行是否有权提前收贷?

(六)**高额抵押合同债权担保范围的确定规则

案例分析:**高本金余额与**高债权余额,优先受偿权怎么算?

(七)实现合同债权的顺序规则适用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约定与操作的核心要点

(八)格式合同的适用规则与风险防范——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1、银行的提示说明义务——给出提示说明的方法

2、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很多银行掉进格式条款的“坑”里了!

3、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规则适用风险

案例分析:逾期利息是否计收复利,理解不同银行未获支持

综合案例分析:格式条款未释明,放弃抵押权,保证人担责否?

(九)保理合同法律适用规则(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典型有名合同)

案例分析:一个案例引出十个问题解读保理合同

问题讨论:

1、甲丙之间合同的性质?存在何种法律关系?

2、保理业务对双方各有什么好处?

3、保理的应收账款有哪些?银行适用哪一项?

4、应审查应收账款的哪些方面?如何审查?

5、保理分哪些类型和方式?银行应如何选择?

6、债权转让后,谁来通知债务人?如何通知?

7、保理人如何主张权利?超出的收益应否返还?

8、应收账款债务人与债权人虚构应收账款,并以不存在真实交易为由提出抗辩,对银行有何影响?

9、债务人收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基础交易合同变更或终止的,对银行有何影响?

10、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时,受偿顺序如何确定?

(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八大权利

案例分析:银行在新型业务中应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案例分析:强扭的“瓜”不甜,还带刺儿!

案例分析:银行向客户频发商业信息,是否侵权?

案例分析:住房贷款高利率,只因未卖ETC?

案例分析:银行存款不翼而飞

案例分析:客户理财本金亏损,银行赔不赔?

案例分析:中信银行泄露客户账户流水,错在哪儿?

案例分析:别拿“村长”不当”干部”

案例分析:大堂经理即时金融教育要“点赞”

三、合同的履行

(一)**高额抵押合同中债权余额的确认规则与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物被保全查封,后续放款能否优先受偿?

(二)不安抗辩权——行权不当,履行受损

案例分析:银行不按约放款,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三)存取款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拒绝储户柜台取款 银行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分析:代理取款案的思考

案例分析:挂失操作不合规,引起法律纠纷

四、合同权利的救济策略

(一)维护期间时效,莫让权利“睡觉”——期间时效风险大!

1、诉讼时效的适用规则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银行未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败诉!

案例分析:银行中断诉讼时效的方式不当——败诉!——债务人下落不明时公告送达的条件

2、保证期间——合同编——重点:不要让保证方式被推定为一般保证!!!

(1)保证方式的新规定——一“要”一“不要”

(2)保证期间的新规定——就轻不就重

(3)在保证期间适用上存在的误区和风险

3、保证诉讼时效

案例分析:时效已过,补签送达通知书有效吗?

4、抵押权的行使期间——民法典和《九民纪要》

案例分析:银行奇葩操作,能否胜诉抵押人?

5、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送达确认书范本

(二)制胜的法宝——行使合同权利

2、抵销权——贷款清收的有效途径

案例分析:近水楼台先得月?错误行权也枉然!

3、代位权——扩大债务人的财产线索

案例分析:乾隆讨债

4、撤销权——撕下债务人逃废债务的“面具”

案例分析:财产物归原主,利于查封执行

(三)长短款法律风险防范

案例分析:短款万元起诉储户不当得利, 有理有据能否胜诉?

第三部分 诉讼执行技能提升

一、协助法院查冻扣的责任加大

1、新增了法院可以责令协助义务主体履行协助义务,并予以罚款的情形。

2、明确了对银行存款,法院可以不先予冻结,而直接予以扣划。

3、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由6个月修改为1年,且续冻的**长期限无原来的二分之一的限制。

二、保证金或者质押存单有被直接扣划的风险

三、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是否真正便利和有效,还有待观察

1、同一财产上设立多个担保物权的,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将不分登记的先后顺序。

2、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提交资料中必须有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3、商业银行在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后,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向法院提出担保财产的保全申请。

4、法院作出准许拍卖裁定后,抵押人仍有权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异议。

5、取得拍卖裁定后,不论标的金额多高,也仍只能向抵押物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申请执行。

四、虽是抵押物,也可能被案外人异议拖延拍卖。

五、抵押物的协议抵债,有所解禁

六、银行不愿抵债的,可以申请“强制管理”,但尚无操作细则

七、查封期限须加强管理,严防逾期失权

1、续行查封应当首先由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虽然法院可以依职权。

2、司法解释延长了对各类财产的查封期限

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正式“入律”,可能为核销不良债权提供依据

九、正确理解和运用管辖新规

1、明确了关于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问题。

2、明确了经营者应注意规范运用协议管辖。

十、依法选择适当的诉讼主体

1、明确了未经清算即被注销企业法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2、明确了保证合同纠纷的被告主体资格。

十一、关注证据审查和运用的有关规定

十二、关注再审程序的有关新规定

十三、关注执行中的破产转化程序

1、积极申请在他案中参与分配

2、破产法院与执行法院可能分属不同法院,案件的移交、法院的审查等衔接程序又要经历一段时间,原执行程序的节奏被打破。

3、如果商业银行在执行程序中是首轮查封人,则首轮查封法院在程序法上的优先处分权的优势将不复存在。

4、在破产程序中,破产财产需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以及具有法定的特殊优先权债务以后,才开始清偿其他债权。

十四、充分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十五、财产保全错误的常见风险

1、案件证据存在明显瑕疵。

2、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后再次起诉,但是**终败诉。

3、申请人一审败诉,相应财产保全被解除,但因与被申请人另有他案争议,遂申请他案中增加财产保全标的,在他案中存在超额保全之主观过错。

4、一审败诉,申请人仍就继续上诉,经终审审理、判决申请人败诉。

5、恶意诉讼、虚假诉讼。

6、申请财产保全对象错误

7、申请财产保全超标的

十六、商业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注意的问题

1、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与诉讼程序缺乏衔接机制

2、实现担保物权程序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3、被申请人能否提管辖权异议尚未明确

4、申请人的律师费损失是否属于优先受偿范围存有争议

5、是否适用公告程序不明确

6、担保物有多个且所在地不同时,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可能并不便捷

7、办理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抵押合同等能否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不明确

8、裁定缺乏既判力,程序性成本进一步增加

9、商业银行可有选择地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

10、银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重点注意案件是否具有“实质性争议”

注: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课上还会穿插小案例。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融汇贯通,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操作内容,内容可根据需求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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