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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实务合并范围的确定(3)

发布时间:2016-04-15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us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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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师培训频道提供:本篇为高会考试《高级会计实务》第九章“企业合并与合并财务报表”第二节重点精讲:合并财务报表,本节内容主要介绍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范围的确定”相关知识点】

1.合并范围的确定

【重点精讲】:合并范围的确定

(五)对被投资方可分割部分(单独主体)的控制

投资方通常应当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整体进行判断。

在少数情况下,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并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方应当将被投资方的一部分(以下简称“该部分”)视为被投资方可分割的部分(单独主体),进而判断是否控制该单独主体:

(1)该部分的资产是偿付该部分负债或该部分其他利益方的唯一来源,不能用于偿还该部分以外的被投资方的其他负债;(2)除与该部分相关的各方外,其他方不享有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权利,也不享有与部分资产剩余现金流量相关的权利。

即实质上该部分的所有资产、负债及其他相关权益均与被投资方的剩余部分相隔离。

如果被投资方的一部分资产和负债及其他相关权益满足上述条件,构成单独主体,则投资方应当基于控制的判断标准确定其是否能控制该单独主体,考虑该单独主体的相关活动及其决策机制,投资方是否目前有能力主导单独主体的相关活动并据以从中取得可变回报。

如果投资方控制该单独主体,则应将其进行合并。东奥高会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在此情况下,其他方在考虑是否合并被投资方时,应仅对被投资方的剩余部分进行控制及合并的评估,而将该单独主体排除在外。

(六)控制的持续评估

当环境或情况发生变化时,投资方需要评估控制的三个基本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是否发生了变化。

如果有任何事实或情况表明控制的三项基本要素中的一个或多个发生了变化,投资方应重新评估对被投资方是否具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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