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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高级会计师考试章节复习(7)

发布时间:2016-12-26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发布人:tus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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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财务报告

财务报告是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它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一、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等。财务报表构成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具体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3.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4.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

5.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也不属于抵销。

6.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某项规定。

7.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以下内容: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8.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二)附注

附注是对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1.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2.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前期差错更正

1.前期差错更正分类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和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盈等。

2.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四)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披露

1.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和原因。

(2)当期和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调整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2.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会计估计变更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

(3)会计估计变更的影响数不能确定的,披露这一事实和原因。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前期差错更正有关的下列信息:

(1)前期差错的性质。

(2)各个列报前期财务报表中受影响的项目名称和更正金额。

(3)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对前期差错开始进行更正的时点、具体更正情况。
三、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及其判断

1.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其中,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关联方交易及其判断

1.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2.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方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其中,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两类,即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目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2.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习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目的财务报表。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2.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目的财务报表。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披露

1.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的下列信息:

(1)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企业所有者或其他方面有权对报出的财务报告进行修改的,应当披露这一情况。

(2)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了影响资产负债表日存在情况的新的或进一步的证据,应当调整与之相关的披露信息。
五、外币折算

外币交易,是指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外币是企业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外币交易包括:买入或者卖出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者劳务、借入或者借出外币资金,以及其他以外币计价或者结算的交易。

(一)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企业发生外币交易时,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折算汇率一般应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2.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二)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企业对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

(2)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也可以采用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确定的、与交易发生日即期汇率近似的汇率折算。

按照上述规定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2.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1)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2)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3.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三)披露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1)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选定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2)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3)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4)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六、合并财务报表

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其中,母公司是指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子公司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

合并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1)合并资产负债表;(2)合并利润表;(3)合并现金流量表;(4)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5)附注。

(一)合并范围的确定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3.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4.在判断母公司能否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时,应当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母公司为融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特定经营业务的需要直接或间接设立特殊目的主体。

(2)母公司具有控制或获得控制特殊目的主体或其资产的决策权。比如,母公司拥有单方面终止特殊目的的主体的权力、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权力、对变更特殊目的主体章程的否决权等。

(3)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具有获取特殊目的主体大部分利益的权力。

(4)母公司通过章程、合同、协议等承担了特殊目的主体的大部分风险。

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的规模大小、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能力是否受到严格限制,也不论子公司的业务性质与母公司或企业集团内其他子公司是否有差别,者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二)合并程序

1.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2.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3.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4.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子公司除了应当向母公司提供财务报表外,还应当向母公司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2)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3)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4)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5)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合并资产负债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2.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

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4.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不应当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

(四)合并利润表

1.合并利润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利润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2.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

3.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其余额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2)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由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所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应当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4.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5.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利润纳入合并利润表。

(五)合并现金流量表

1.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2.合并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3.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因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合并当期期初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购买日至报告期末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4.母公司在报告期内处置子公司,应当将该子公司期初至处置日的现金流量纳入合并现金流量表。

(六)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为基础,在抵销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影响后,由母公司合并编制。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也可以根据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进行编制。

2.有少数股东的,应当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加“少数股东权益”栏目,反映少数股东权益变动的情况。

(七)合并会计报表的附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的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表决权不足半数但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3.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其他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但未能对其形成控制的原因。

4.子公司所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5.子公司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处理方法及其影响。

6.本期增加子公司,按照企业合并准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7.本期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原子公司,说明原子公司的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母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本期不再成为子公司的原因,其在处置日和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金额以及本期期初至处置日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的金额。

8.子公司向母公司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9.需要在附注中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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