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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市政精讲老师哪个厉害点

发布时间:2021-04-26 来源:环球网校 发布人: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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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新考点变动:质量监督手续

2020年版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教材在2019年版基础上修订了5%左右,变化幅度虽小,但都是必须要注意的考点,如【质量监督手续】,考点分析如下:

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第二条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修改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建设单位开工手续分为两步:第一步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第二步为领取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国务院714号令将两步合并为一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同时即可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

这是国务院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优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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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物权制度

  1.3.7物权制度(1050P21)★★

  1.3.7.1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种类

客体

特点

主要代表权利

所有权

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财产权利

(自物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

动产、不动产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担保物权

动产、不动产、权利

他物权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注意:以上物权分类方法的标准不同,因此,一物之上可能有多种不相互冲突的物权属性

  1.3.7.2抵押权(1051P21)

  1、抵押权概念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是可以流通的,我国土地所有权不能流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有条件流通)。

  2、不动产抵押权

  不动产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注意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即:抵押权=抵押合同+登记),在建工程可以作为抵押物(注意根据司法解释:施工单位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人)。

  3、动产(浮动)抵押

  经当事人书面协议,债务人可以将现有、将有资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打包抵押,届抵押权行使时确定具体抵押财产(也称浮动抵押)。

  抵押权行使的时间: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或撤销、约定情形出现、严重威胁债权的其他情况。

  4、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

  ○1对买受人: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对承租人:在先关系效力优先。

  5、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变更

  抵押权人放弃债务人自己的抵押财产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财产范围内免责,另有约定除外(体现主债务人的责任优先的公平原则和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有多个抵押权人的,部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变更抵押数额或者顺序,未经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例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6、抵押权的实现—条件:债务人未能履行所担保债务或者发生约定条件

  ○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

  ○2抵押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3折价、变卖(没有拍卖)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4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该土地上新增建筑物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先押地,后盖楼,一起卖,分别算)

  ○5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7、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

  如在6○1中,折价金额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断、中止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如:甲公司将其房产先后抵押给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丙银行担保300万元债务、

  丁银行担保500万元债务,后经甲公司同意乙、丁银行交换了抵押顺序;到期后甲公司不能

  履行债务,房屋拍卖所得为600万元,则乙丙丁三银行各应得多少金额?(0/300/300)

  1.3.7.3质权(1052 P22)

  1、质权概念:

  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了解质权人、出质人、质物、质权的含义。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权利质权自交付(有凭证能交付的交付,如:提单、汇票等)或者登记(无凭证或者不能交付的,如:股票、专利权、商标权等)时设立。

  2、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义务

可以放弃质权。若放弃的质权是债务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人在该范围内免责;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1不得擅自使用和处分质物,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2不得擅自转质,违反之,造成毁损要赔偿。(若是○1○2情况外的质物毁损,就不要赔偿)

  3、出质人的权利

  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怠于行使,○1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质物;○2造成损害,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1.3.7.4留置权(1053 P23)

  1、留置的概念

  债务人逾期履行,债权人可留置已经合法占有(应依据同一合同关系,企业间除外),并有权折变拍优先受偿。留置权人(留置别人的财产)、留置人(财产被留置)、留置物(留  置财产)

  2、留置权人的权利

  ○1收取孳息(先扣除收取孳息的费用)

  ○2留置权优于抵押权或质权

  3、留置权的实现

  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的,应给予2个月以上的宽限期,鲜活宜腐物除外。折变价格参考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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