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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发生原因
1、合同(环球网校提供债的发生原因)
2、缔约上的过失
(1)缔约上的过失是指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所具有的、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因此使对方遭受损害的过失。
因缔约过失而引起的债具有以下特点:
①缔约过失发生于合同订立过程中;
②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过失;
③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④缔约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
(2)合同法关于缔约过失的规定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单独行为
单独行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如悬赏广告。
4、侵权行为
5、无因管理
(1)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2)因无因管理而引起的债具有如下特点:
①由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引起;
②被管理的事务,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
③属于法定之债。
(3)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而本人则负有返还必要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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